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肇学院〔2024〕3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全面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2019〕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非事业单位法人、国际机构或境外其他合法组织、个人等委托的各类决策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作开发、艺术创作及策划等项目,以及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得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培训类、学生实习类项目及研修班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学院教职工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科学技术部、财务部、资产设备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二级单位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横向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起草与履行、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等项目研究过程和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进度、安全负责。项目负责人应签署《肇庆学院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5),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项目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指导项目组成员按照合同书使用项目经费公平合理安排绩效支出;及时向项目组成员通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分工享有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根据项目合同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根据研究贡献享有绩效奖励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配合项目负责人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负责全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并为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提供审核、咨询与协调等服务;核定项目经费类别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审批及预算变更审批经费入账、登记费用审核审批项目经费转拨审批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结余经费管理配合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检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对项目经费使用出现的纠纷进行协调配合做好项目结题结账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主要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工作,做好项目经费入账工作;按照科学技术部通知做好经费入账及核拨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财经法规使用项目经费做好项目经费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配合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方做好财务检查审计工作配合科学技术部做好项目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的临时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进行用工情况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 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核定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采购仪器设备。

第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主要职责: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入库审核工作,并根据学校规定对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服务队伍,明确具体分管项目经费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精神,做好科研人员项目经费使用培训工作;对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信息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或个人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须到科学技术部登记和备案。在获准立项后,由科学技术部协调办理学校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事宜。凡未经科学技术部登记、立项并签订合同的项目,学校一概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订立与审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订立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制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格式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应使用我校制定的合同书模板(附件4),如委托方有特殊需求也可使用项目委托方制定的合同书。

(二)合同金额少于1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合同书交至科学技术部审核人审查;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须通过学校办公平台提起合同审查审批的流程。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科学技术部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报科学技术部批准后,打印合同文本,办理签订合同等手续。

(四)项目负责人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原件一份交至科学技术部登记、备案,同时需签订《肇庆学院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5)。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起止时间

(三)项目研究内容、范围和要求

(四)权利与义务

(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信息

(六)履行的计划、进度、完成期限及结题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十)合同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十一)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二)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必须明确该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具体归属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科学技术部负责对合同进行最终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按期进行项目结题,如确有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延期。申请项目结题须提交《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附件6)及加盖财务部公章的《项目经费使用明细》,结题材料由科学技术部归档。对未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视为该项目未完成,不能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工作量核算、成果报奖、奖励等有关权利。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合同完成,可以结题:

(一)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委托方签发验收证明;

(二)合同项目通过有关技术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鉴定;

(三)委托方书面认同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上述情况但需申请结题的,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或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账和项目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若存在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验收手续须同时提交《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附件11);通过验收后第四年仍未使用完的,由科学技术部书面通知财务部将剩余经费收归学校,由学校统筹用于资助学校专项科研活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汇报,经批准后申报专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归属和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充分协调,经学校批准,报委托方同意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项目的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合同,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填写《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7)或《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研发终止报告表》(附件8)提交科学技术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若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需要新增或变更项目联系人代办校内事务的,可以填写《肇庆学院科研项目事务代办人变更表》(附件10)申请指定一名在校职工作为项目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离职前及时办理项目交接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科学技术部及财务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下达申请表》(附件9),科学技术部审核后制作经费下达通知书。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2%作为科研管理费,合同中明确代购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代收第三方合作的费用,不提取科研管理费。单笔经费到账50万元及以上的,超出50万元部分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二十六 财务部对进入学校的横向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并单独建立账户,由项目组按计划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经办使用的,需按规定履行再审批手续。经费入账和相关使用程序根据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支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财务部审核通过后,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宣传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受理费、成果推介费用等。

5.协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6.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如办公用品、通讯费等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劳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劳务性费用:不得支付给学校在编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咨询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项目直接费用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四)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学技术部为组织和服务项目研究开展工作发生的费用。用于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管理等费用,以及业务联系等方面开支。

(五)绩效支出费:指学校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聘请人员绩效进行奖励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协作费、数据采集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均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需要聘用科研助理,须经人力资源部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在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三十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被列为政府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须按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所购仪器、设备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个人所得税或其它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出,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三十二条 绩效支出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总额度的百分之七十,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时最多可以发放绩效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项目验收通过并向科学技术部提交结项材料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用于科研直接支出,或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拨协作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协作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科研经费外拨部分不予核算科研工作量、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外拨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并填写《肇庆学院科研项目外拨协作经费申请表》(附件12),经科学技术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拨手续。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给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奖罚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一定额度,其重要性等同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可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职称评聘等。工作量按横向科研项目的工作量量化计算标准计算,不重复奖励。

人文社会科学类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账总经费5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10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账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4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省部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账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2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市厅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自然科学类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账总经费9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18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账总经费4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8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省部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账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4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市厅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以上项目的外拨协作费总额不高于到账金额的三分之一。

科研成果转化按相应横向科研项目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纳入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与其它纵向科研项目成果同样对待。在年度考核、评和职称评聘时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出国、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按期履行等情况时,应及时向院系、科学技术部报告,必要时可与学校法规科沟通,并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完成的应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发失败、无法通过验收等情况而引发争议和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及时向院系及科学技术部报告,并提出处理纠纷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技术部应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等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先行协商解决,确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依法维护学校权益。因合同争议出现的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退回合同款等情况,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须严格按照《肇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授权不得签署合同,不得以学校下属机构的行政章签署合同,否则将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动态诚信档案,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组织不力或管理不当的项目或单位,以及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按照《肇庆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肇学院〔202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通告(函告)项目委托单位。对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对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与之前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由科学技术部与课题组协商解决。原《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肇学院〔2021〕77号)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订立与审批流程图

2.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下达流程图

3.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流程图

4.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模板

5.肇庆学院科研诚信承诺书

6.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

7.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

8.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研发终止报告表

9.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下达申请表

10.肇庆学院科研项目事务代办人变更表

11.肇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

12.肇庆学院科研项目外拨协作经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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