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农村科技特派员省级重点派驻任务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科技特派员重要作用,规范农村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农村科技特派员是经广东省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入库,针对农村地区科技需求,承担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重点派驻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团队,开展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农村建设规划、农业生产、网络销售等技术服务,及其他服务“三农”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细则适用于校获批的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重点派驻任务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科技特派员项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农村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采用包干制。学校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理体制。科学技术部、财务部、审计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与二级学院,都应承担相应职责,并密切配合,共同确保项目经费的有效监督管理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支持和保障本单位项目有序开展,协助学校开展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现行的《肇庆学院经费“包干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四)资源占用费: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五)科研管理费:学校提取到位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六)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除科研管理费及绩效外,其他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照现行的《肇庆学院经费“包干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负面清单”附件1执行

第七条 差旅费按照现行的《肇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城市间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自驾车出行,确因工作需要项目组成员自驾车的,补助标准按照现行的《肇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肇庆学院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表》执行。

第八条 农村科技特派员团队须向科学技术部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科学技术部具体通知要求为准。

第九条 绩效支出经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发放时需填写《肇庆学院农村科技特派员省级重点派驻任务项目人员绩效发放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二级单位和校科学技术部核定后发放。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部科学技术部审核后,报上级部门。

第十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好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如立项书、验收报告、通知书、合同、资产等管理性文件,实验记录、测试数据、会议资料、培训资料等资料),以及结题后成果的跟踪和归档工作

第十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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