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术会议举办指南

其他说明:

1.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思想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等内容的会议,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国内学术会议实行预报制度。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拟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计划向科学技术部备案,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半年会议计划向科学技术部备案。

3.承办单位原则上应于会议举办前3个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二)会议方案(含主题、内容、目的、规模、议程、时间、地点及会务安排等);

(三)经费预算表及经费来源说明;

(四)拟邀请专家名单及报告题目;

(五)合作协议(如属协办或承办);

(六)若为系列学术会议,需提交上一届会议方案。

小型学术会议可于会议举办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

4.国内学术会议须经科学技术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肇庆学院或校内二级单位名义举办国内学术会议。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5.会议批准后如需变更,须提前10天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一般事项变更:指不影响原审批方案实质内容的调整,如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细节、参会人员名单(总规模不变)等,承办单位须向科学技术部备案。

(二)重大事项变更: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承办单位、总规模或预算的调整。此类变更视为对原审批方案的实质性修改,须重新提交申请。

6.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须向科学技术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议总结报告(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题、举办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实到人数及名单等);

(二)会议照片(3-5 张)。


联系人:李晴、郑锐丽,联系电话:275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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