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
另外,根据要求,各单位设施中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需强制申报,30万元以下的可自愿申报,申报时将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情况等进行说明。
请于
联系人:刘黎明 2716440
科技处、社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