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的管理,保证有关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依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以及教育厅各类平台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对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的结题验收工作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4-2011年立项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均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2011年之后立项的各类科研平台和项目,按照合同书如果已达到结题验收时间,列入此次清查范围;如果尚未达到结题验收时间,可按原定研究计划执行,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需在合同书任务到期三个月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如尚未达到结题验收时间但已经完成研究任务,也可申请提前结题验收。
二、清理方式
此次清理针对凡2011年前立项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类项目和平台,尚未完成结题验收工作的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般项目(含育苗项目、科技创新项目、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等)
1. 项目负责人请于
2.鉴定要求:需由5名正高职称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通讯鉴定(校内最多1位,同一单位最多2位)。
(二)重点科研平台和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含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工程中心、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及成果转化重大项目、高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项目、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的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验收程序和要求为:
1.提出验收申请。平台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需提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的验收材料一式1份。
2.邀请验收专家。在申请验收的同时,请项目负责人向我校科研处提交验收推荐专家名单(推荐10名在本领域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专家,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省教育厅科研处审核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验收专家组由5-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同领域研究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3.组织会议验收。验收会议由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召开,具体会务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安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每个验收专家提供验收报告及验收相关材料,其材料的真实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专家组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4.报送验收材料。通过会议验收的重点平台和项目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将修改后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交至行政楼515室。
三、有关要求
需要延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按照教育厅科研平台和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的有关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联系电话:2716440
科技处、社科处